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9號
債 權 人 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益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電費139,914元其中「64,661元」金額請求是否
有誤?(因狀附電費收據64,661元之戶名為:黃正全,
非
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