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華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宸翰
上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二、請求之標的
及其數量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次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弄堂人文有限公司發給支付
命令,
惟未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何。經本院於民國108
年4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108
年4月30日合法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聲請人逾期
迄
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