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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53號 債 權 人 凌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彥呈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凌宇」或「安寶角鋼有限公司」?    (因依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與所附證據所示,債權人似應    為安寶角鋼有限公司)。   ㈡提出貨款45,500元之發票或收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