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3號
債 權 人 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劉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岳威企業有限公司、楊猛良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為何?六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或曹劉汶。
㈡楊猛良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岳威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
理人?若是,請敘明對其請求之
法律依據為何?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