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
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昭嫻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豫昇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
本件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
承攬契約書影
本、匯款資料)
㈡提出債務人豫昇工程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
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黃智勇之最新
戶籍謄本
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