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
債 權 人 昇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紘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
民國98年4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83215181號函准解散,進
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其
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
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
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
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
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若有此約定,並
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