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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0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14號 債 權 人 昇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紘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桔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業於    民國98年4月24日經授中字第0983215181號函准解散,進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   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   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 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戶籍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   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   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有無一期未給付,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,若有此約定,並    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