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
債 權 人 上大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正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柏克、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㈡確認
本件是否請求
連帶給付?如是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