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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0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 債 權 人 上大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柏克、正昇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 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如是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