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
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派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鈺堃食品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對債務人鈺堃食品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為
何。(即依執行法院
執行命令所示訴外人賴敏蓉對債務人每
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範圍之總額,
而非債權人對訴外人賴敏
蓉之債權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