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
債 權 人 翰廷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陽綵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具有債務人臺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之工程合約書
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