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56號
債 權 人 紘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春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豐楠聯合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台幣「70,970萬元」之記載是否有誤
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