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5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 債 權 人 莊毓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支票(票號:CN0000000、CN0000000、YP0000000)之指定受    款人為唯力電業有限公司,債權人莊毓沂,請具狀釋    明債權人莊毓沂得據以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    證明文件。如債權人為被背書人,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供    本院審核。   ㈡本件債權以支票為依據,故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(即退票    日)起算,請具狀更正附表利息起算日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