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4號
債 權 人 莊毓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支票(票號:CN0000000、CN0000000、YP0000000)之指定受
款人為唯力電業有限公司,
而非債權人莊毓沂,請具狀釋
明債權人莊毓沂得據以請求之
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證明文件。如債權人為被
背書人,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供
本院審核。
㈡
本件債權以支票為依據,故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(即
退票
日)起算,請具狀更正附表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