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
債 權 人 蘇駿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實與
狀附證據不符)。
㈡確認何淑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併提出釋明資料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(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
院之移轉命令移轉
第三人曲樂群之薪資,請求金額應為得
收取第三人曲樂群工作月份之薪資金額,併應釋明薪資金
額為何,
非曲樂群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)。
㈣利息起算日自103年5月4日起算,及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
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?(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