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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   狀附證據不符)。   ㈡確認何淑媛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  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併提出釋明資料。  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。(本件若主張債務人公司未依本    院之移轉命令移轉第三人曲樂群之薪資,請求金額應為得    收取第三人曲樂群工作月份之薪資金額,併應釋明薪資金    額為何,曲樂群積欠債權人之債務總金額)。   ㈣利息起算日自103年5月4日起算,及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    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?(若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    百分之五計算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