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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 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就第三人曲 樂群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,並經 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,債務人等二人未依該移轉命 令內容履行,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 三、經查,債權人前持對第三人曲樂群之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第 三人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,經本院核 發薪資移轉執行命令在案,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松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、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未字 第8782號執行命令等影本附卷可稽。依前開執行命令所示, 係將第三人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,於 執行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範圍內讓與債權人,與債務 人何淑媛無涉,亦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之 債務。然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何淑媛之請求依據,對債 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,逕以其對第三人之 債權金額向債務人等二人為請求,顯有疑義。經本院定期間 命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於108年5月17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陳 報依上開執行命令,得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,及其 所主張之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,債權人仍逕以其對案外第三 人曲樂群之債權金額向債務人請求,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。 揆諸首開說明,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