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5號
債 權 人 蘇駿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、何淑媛發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、請求之原
因事實。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
項第2款、第3款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
略以:債權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就
第三人曲
樂群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
強制執行,並經
執行法院核發移轉命令在案,
惟債務人等二人未依該移轉命
令內容履行,
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
三、
經查,債權人前持對第三人曲樂群之
執行名義,聲請執行第
三人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,經本院核
發薪資移轉
執行命令在案,有本院105年度司執松字第00000
號
債權憑證、本院民國108年3月5日中院麟民執108司執未字
第8782號執行命令等影本附卷
可稽。依前開執行命令所示,
係將第三人對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每月之薪資債權,於
執行法院核發扣押薪資執行命令範圍內讓與債權人,與債務
人何淑媛
無涉,亦
非債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承擔第三人之
債務。然債權人未提出對債務人何淑媛之請求依據,
暨對債
務人正佳清潔有限公司可得請求之數額,逕以其對第三人之
債權金額向債務人等二人為請求,
顯有疑義。經本院定
期間
命債權人補正,債權人於108年5月17日提出之補正狀仍未陳
報依
上開執行命令,得移轉取得之薪資債權金額為何,及其
所主張之利息請求之依據為何,債權人仍逕以其對案外第三
人曲樂群之債權金額向債務人請求,未盡其請求釋明之責。
揆諸首開說明,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