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1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97號 債 權 人 翔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債 務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雄 債 務 人 鼎盛國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伍仟陸佰肆拾   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