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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3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債 權 人 林麗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辰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   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對債務人林彥辰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委託買賣    物料契約書所示,受託人為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,    而林彥辰僅為其代表人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