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
債 權 人 林麗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彥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
住所地址,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林彥辰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委託買賣
物料契約書所示,受託人為星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,
而林彥辰僅為其代表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