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
債 權 人 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(潤宏實業有限
公司)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臺端
聲請狀內漏未載明債權人立鑫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及債
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(潤宏實業有限公司)之法定
代
理人,應具狀補呈。併提出補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
5份。
㈢提出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(潤宏實業有限公司)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請確認債務人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或潤宏實業有限公
司,如係潤宏實業有限公司,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