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90號
債 權 人 歐
非行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愷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蓁宜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營業損失253,190元之釋明資料。
㈡提出門牌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3樓之18建物之第一
類建物登記謄本。
㈢提出債權人承租門牌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、325號2
樓之1至2樓之8、333號建物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