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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6號 債 權 人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新欣即祐鑫車體修配廠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釋明債務人之組織    型態為何?(獨資或合夥)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