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6號
債 權 人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游新欣即祐鑫車體修配廠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釋明債務人之組織
型態為何?(獨資或合夥)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