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
債 權 人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泳章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殷君禧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請求金額65,0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
人欠工程尾款17,575元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