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
債 權 人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泳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高殷君禧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【確認請求金額65,0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
務人欠工程尾款17,575元不相符)】,該裁定於108年5月27
日寄存送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,於同年
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