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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7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 債 權 人 締創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泳章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高殷君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確認請求金額65,0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 務人欠工程尾款17,575元不相符)】,該裁定於108年5月27 日寄存送達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,於同年 6月6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