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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 債 權 人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朝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 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「台中分公司」是否有誤    ?(因與估價單當事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);如欲變    更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,請補正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    理人之釋明。(如:公所備查函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