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42號
債 權 人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連朝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未來之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「台中分公司」是否有誤
?(因與估價單
當事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);如欲變
更債權人為百朝股份有限公司,請補正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
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㈡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合法法定代
理人之釋明。(如:公所備查函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