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
債 權 人 寶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信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崇雅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請求金額500,347元及請求原因事實500,347元之金額記
載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