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
債 權 人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祥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按「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最多置
董事三人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就有
行
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。董事有數入時,得以章程置董事
長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
選之。」,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,即現行公司法
關於有限公司,係採董事制,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
司,均由董事為之,未擔任董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;如
非
董事,而以代表人自居,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
法律行
為者,其行為對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(經濟部88年7月2日
經商字第88213411號函釋意旨、最高法院70年度
台上字第
2290號
裁判意旨
參照)
㈡
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民
108年3月6日死亡,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,公司章程復
未規定處理方式,該公司即無
法定代理人可言,請於收受
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第511條第1項第1款補正債務人志冠
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釋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