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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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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 債 權 人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惟本件 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108年3月2 日死亡,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前,致公司陷於 無代表人,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,經本院通知債權人 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債權人迄未補正,此有戶籍 謄本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、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依上開法條 規定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