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53號
債 權 人 凱得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祥瑋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令之聲請,
惟本件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108年3月2
日死亡,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前,致公司陷於
無代表人,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,經本院通知債權人
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債權人
迄未補正,此有
戶籍
謄本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、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依
上開法條
規定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