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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 債 權 人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  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。   ㈢補正票號WX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  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伍元之請求利息    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為何?(若非依票據關係請    求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