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
債 權 人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述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。
㈢補正票號WX0000000號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伍元之請求利息
依年利率百分之六之
法律依據為何?(若
非依票據關係請
求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