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
債 權 人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述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貴公司
聲請狀內未記載利息起算
日)。
㈡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
適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
釋明其依據:
1、
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最多
置董事三人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
就有
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。董事有數人時,得以章
程置董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董事長應經董事過
半數之同意互選之,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亦即,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,係採董事制,執行
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,均由董事為之,未擔任董
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;如
非董事,而以代表人自居,
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
法律行為者,其行為對有限
公司不發生效力(經濟部88年7月2日經商字第88213411
號函釋意旨、最高法院70年度
台上字第2290號
裁判意
旨
參照)。
2、
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
民國108年3月6日死亡,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,公司
章程復未規定處理方式,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
,請於收受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
款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釋
明其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