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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 債 權 人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貴公司聲請狀內未記載利息起算    日)。   ㈡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適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    釋明其依據:    1、按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,最多      置董事三人,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      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選任之。董事有數人時,得以章      程置董事長一人,對外代表公司;董事長應經董事過      半數之同意互選之,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     亦即,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,係採董事制,執行      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,均由董事為之,未擔任董      事之股東尚不得為之;如非董事,而以代表人自居,      以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者,其行為對有限      公司不發生效力(經濟部88年7月2日經商字第88213411      號函釋意旨、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290號裁判意      旨參照)。    2、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生已於      民國108年3月6日死亡,該公司如未選任新董事,公司      章程復未規定處理方式,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      ,請於收受送達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      款補正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釋      明其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6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