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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4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錠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述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於民國(下同)108年5月17日為支付命 令之聲請,惟本件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唯一之董事張民 生已於108年3月2日死亡,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 事前,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,該公司即無法定代理人可言, 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債權人僅 陳報另案關於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資料,惟特別代理人權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僅就該訴訟程序得代理當事人為 一切訴訟行為,與本件督促程序無涉。是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,依上意旨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