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
債 權 人 佳鑫模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偉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志冠模具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
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