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50號
債 權 人 豐鴻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秉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長鑫能源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權人為「豐鴻機械有限公司」是否有誤?(因與狀
附證據資料未合,狀附對帳單
當事人為「豐鴻實業股份有
限公司」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