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
債 權 人 金盛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啟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百令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【王「啟」和】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
載,併請更正,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