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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30號 債 權 人 金盛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百令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權人法定代理人【王「啟」和】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    載,併請更正,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  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其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