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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0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債 權 人 順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葉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  民國107年9月25日經府授經商中字第1070748607號函准予   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  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   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   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   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 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