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
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
債 權 人 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(
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
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
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
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本件係不同債
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
判費。)
㈡臺端
聲請狀內
聲請人欄位漏載債權人偉旗機械有限公司、
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之法定
代理人,請具狀補呈並
加蓋二者公司章及
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又本件債權是否請
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,應補正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為
何?
㈢請就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6份
。
㈣請提出債務人吳虹儀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