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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    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    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    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係不同債    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    判費。)   ㈡臺端聲請狀內聲請人欄位漏載債權人偉旗機械有限公司、    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之法定代理人,請具狀補呈並    加蓋二者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,又本件債權是否請    求利息?如欲請求利息,應補正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為    何?   ㈢請就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   。   ㈣請提出債務人吳虹儀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