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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 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火炎 債 權 人 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彩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 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 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