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38號
債 權 人 偉旗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火炎
債 權 人 文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彩平
上債權人
聲請對
債務人吳虹儀即加新企業社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「
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
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
元。
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
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
於民國108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