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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 債 權 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代 理 人 蘇宏杰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    於民國108年3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5513號函准予解    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    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    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    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    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   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  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