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
債 權 人 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宮浩一
代 理 人 蘇宏杰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艾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
於民國108年3月22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5513號函准予解
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
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
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
或股東會議紀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
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
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