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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1號 債 權 人 張曉娟即張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越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   勿省略)。  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土地登記第    一類謄本所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○000地號    所有權人為張之毓,與台端所附和解書所載張曉娟名下臺    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,二者不同,且依存證信函    所示該債權已讓與蔡尹文)。   ㈢提出具有雙方簽名蓋章之和解書影本。   ㈣提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    謄本。   ㈤提出系爭債權讓與蔡尹文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