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58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就
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18,648元之計算式,以供本
院審核。若有誤植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
令
聲請狀繕本7份。
㈡提出債務人天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陳元培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
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