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56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 債 權 人 守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報價單影本及契約書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