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
債 權 人 黃裕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潘素玉、吳英賜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實為
借款與狀附證據為租賃不符)。
㈡確認債權人是否為逍遙遊國際有限公司(依狀附機車
租賃
契約所示出租人為消遙遊國際有限公司)或提出債權人黃
裕舜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