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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1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187號 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安富、酉潤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酉潤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7    年10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54361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    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   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   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   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    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  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。  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安富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