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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20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204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栓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能銓 人 債 務 人 胡中興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叁萬柒仟叁佰壹   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  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