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 債 權 人 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清祿、陳霈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臺端聲請狀內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債權人瑞祥科技有限公司    之法定代理人,應具狀補呈。又請確認請求標的欄內利息    起算日究為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亦或為「民國108    年4月1日」?請具狀更正。又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許清祿、    陳霈詒二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?如是,應具狀補正,並就    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。   ㈢請提出債務人許清祿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    、陳霈詒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    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