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20號
債 權 人 瑞祥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許清祿、陳霈詒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臺端
聲請狀內
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債權人瑞祥科技有限公司
之法定
代理人,應具狀補呈。又請確認請求標的欄內利息
起算日究為「
本件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」亦或為「民國108
年4月1日」?請具狀更正。又本件是否對債務人許清祿、
陳霈詒二人請求
連帶給付責任?如是,應具狀補正,並就
上述更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6份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許清祿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、陳霈詒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