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
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
法定
代理人 劉和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富耕精製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
聲請狀末劉和然之簽名或蓋章。(不得以職銜章代替)
㈢
兩造簽訂之「106~107年度新北市生質資收物委外堆肥再
利用計畫」勞務契約書(須載明懲罰性
違約金及
履約保證
金計算方式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