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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耕精製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聲請狀末劉和然之簽名或蓋章。(不得以職銜章代替)   ㈢兩造簽訂之「106~107年度新北市生質資收物委外堆肥再    利用計畫」勞務契約書(須載明懲罰性違約金履約保證    金計算方式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