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
債 權 人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清圳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盟豐輪胎有限公司之印章(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
章代替)。
㈡提出對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應
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天大阿賢)。
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、KLB-1992、KLB-1997
、KLC-3888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維修關係請求,若
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㈤提出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