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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52號 債 權 人 盟豐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盟豐輪胎有限公司之印章(不得以統一發票專用    章代替)。   ㈡提出對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請求之釋明資料(依狀附應    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天大阿賢)。   ㈢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、KLB-1992、KLB-1997    、KLC-3888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  ㈣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維修關係請求,若    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   ㈤提出債務人紀政覽、林孟蓉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