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
債 權 人 蕭家隆
債 權 人 張泰銘
上債權人
聲請對於
債務人鴻搌環保有限公司、蔡文全、陳森鵬、
陳宏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
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其最新公
司「歷次」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請求聲明事項內容是否有誤。(
連帶給付與不真正連
帶給付一起請求,二者不同)
㈢
債權讓與通之送達債務人證明。(如:掛號郵件回執)
㈣提出宏全公司損失140萬400元損失計算式。
㈤確認請求金額1,092,800元是否有誤?(依債權讓與契約
書所示蕭家隆、張泰銘二人已支付40萬元予宏全公司,全
部損失140萬400元-40萬=100萬400元)並提出請求金額計
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