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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5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 債 權 人 蕭家隆 債 權 人 張泰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搌環保有限公司、蔡文全、陳森鵬、 陳宏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出其最新公    司「歷次」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 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請求聲明事項內容是否有誤。(連帶給付與不真正連    帶給付一起請求,二者不同)   ㈢債權讓與通之送達債務人證明。(如:掛號郵件回執)   ㈣提出宏全公司損失140萬400元損失計算式。   ㈤確認請求金額1,092,800元是否有誤?(依債權讓與契約    書所示蕭家隆、張泰銘二人已支付40萬元予宏全公司,全    部損失140萬400元-40萬=100萬400元)並提出請求金額計    算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