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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57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 債 權 人 蕭家隆 債 權 人 張泰銘 債 務 人 鴻搌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債 務 人 蔡文全 債 務 人 陳森鵬 債 務 人 陳宏嘉 一、㈠債務人鴻搌環保有限公司、蔡文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   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蔡文全、陳森鵬、陳宏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   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本支付命令第一項、第二項,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    ,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。  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