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76號
債 權 人 蕭家隆
債 權 人 張泰銘
債 務 人 鴻搌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美雪
債 務 人 蔡文全
債 務 人 陳森鵬
債 務 人 陳宏嘉
一、㈠債務人鴻搌環保有限公司、蔡文全應向債權人
連帶給付新
臺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蔡文全、陳森鵬、陳宏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幣壹佰零玖萬貳仟捌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㈢本支付命令第一項、第二項,如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
,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。
㈣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