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97號
債 權 人 波動能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龍
代 理 人 劉坤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洪翊庭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債務人洪翊庭及
第三人洪水潭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
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