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28號
債 權 人 昱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碧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佳華、意正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意正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
年4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80718199號函准予解散,進入清
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
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紀錄
暨該公司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
選任陳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
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
㈡請提出債務人林佳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
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