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
債 權 人 力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源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得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租用吊車契約書
影本),因台端所附作業證明書14紙,上面註明為必捷吊
車有限公司,
非債權人公司,無法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
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
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