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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6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97號 債 權 人 力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源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(如租用吊車契約書    影本),因台端所附作業證明書14紙,上面註明為必捷吊    車有限公司,債權人公司,無法釋明債權人得為本件請    求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亮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