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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87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1號 債 權 人 銅鑼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民國106年11月、12月貨款債權金額究為新臺幣    799,108元,抑或為新臺幣765,157元?(因送貨簽收單總    額為新臺幣765,157元)請釋明之。   ㈡又請陳報應收帳款新臺幣799,108元之利息起算日及請求    之利率為何?    ◎民法第203條(法定利率)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     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    ◎民法第229條第2項(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)給     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     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    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    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   ㈢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敘明「…按附表所載金額銀行存    款利率計算」,惟後附附表利息為年利6厘計算,請具狀    補正請求利率為何?並就上述更正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    聲請狀繕本6份。   ㈣提出債務人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    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因原法定代理人林    秋月已於民國107年5月4日死亡,如捷寶光電股份有限公    司未重新選任董事長,應以其他董事為法定代理人,請提    出其他董事之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   均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