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28號
債 權 人 麗鑫綜合百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霖懿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龍慶興業有限公司、趙偉閔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
法定代理人執行職務之
侵權行為之釋明文件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是否請求
連帶給付?如是,請具狀更正。
㈢請陳明包底不足額之計算方式。又債權人依侵權行為對債
務人請求賠償,請釋明損害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麗麗